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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东进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75543268W。法定代表人马明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9号31-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31734899。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提出其与原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冀05民初21号,因此被告认为本案应移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其与原告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3日早于本院立案,由民一庭受理,案号为(2017)冀05民初21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移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因此,被告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忠远

书记员:石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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