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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丽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利、张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宫市丽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宫市学苑大街北侧丽滨嘉苑1号楼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63108529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张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南宫市丽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利、张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南宫市丽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利、张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丽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丽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南宫市丽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运华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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