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孟某某
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人关福宁,职务主任。
住所地南宫市育才北路。
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诉被告尹某某、孟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南宫市东某大街西某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赵青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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