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嗣弘、詹美勇,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被告朱某某,农民。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报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嗣弘、詹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间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其债权、债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四十四条、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瓷砖款49456.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蔡报年
书记员:冯松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