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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光纤公司与绿地集团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南宁光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黄选
吴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南宁光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光线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5栋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春英,该公司财物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选,该公司区域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光线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光线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光线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光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2.5元,由原告南宁光线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光线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光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襄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2.5元,由原告南宁光线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耀承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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