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南学文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学文,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建云,罗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580200221。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标的款。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95号。
负责人陈凤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68581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彩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浠水分公司理赔科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南学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黄冈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少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云,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阳、王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投保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人寿黄冈支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原告南学文系投保人雇请的员工,在施工过程中被石头砸伤左脚并致残,有权依合同的约定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要求支付医疗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单上约定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人,RMB10000.00元,且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已给付医疗保险金一万元,庭审中原告对此无异议,且对此也再无争议,故对原告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20000元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辩称伤残鉴定书是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伤残的鉴定应当由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虽然建设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3残疾保险金申请载明:“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但这仅能证明保险理赔中投保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间约定所遵循的申请理赔程序规定,而在诉讼中被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南学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自行委托伤残鉴定并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向法庭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对伤残鉴定的依据和伤残级别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间提出重新鉴定,亦未提出反证,故被告辩称的理由不成立,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依合同约定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额50%的残疾保险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其利息损失,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南学文残疾保险金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南学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221元,被告负担554元,限上述期限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涂少华

书记员:胡爱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