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南国彬与李恒贵、肇东市洪河乡洪河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南国彬
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李恒贵
肇东市洪河乡洪河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国彬,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恒贵,现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肇东市洪河乡洪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河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南国彬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洪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国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海燕,被上诉人李恒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肇东市洪河乡洪河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7年2月1日,李恒贵、南国彬协商一致,经中间人邢某某、代笔人李某某签订《买卖房屋条约》,约定南国斌将其房屋四间、仓房两间包括房前屋后的树木及水泵、电表等附属设施,以8,5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恒贵,同时约定,将南国斌在该村的承包地5亩,以1,500.00元价格同时出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恒贵于1997年2月1日,与洪河村签订了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书,将李恒贵的土地承包面积由原来的56.3亩增加至61.3亩。从1997年至2000年均分别与洪河村签订农业承包合同。1999年元月,洪河村向李恒贵颁发了《承包土地使用权证》,李恒贵耕种涉案土地至今。南国彬于2013年初,向肇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恒贵、南国彬土地买卖行为是承包地的转包行为,这种约定在第一轮承包期内是有效的,但随着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双方约定而解除。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双方未重新约定转包关系,转包关系无效。将涉案的5亩土地经营权裁决由李恒贵返还给南国彬,李恒贵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李恒贵、南国彬签订的《房屋买卖条约》、1996年至2000年李恒贵与洪河村签订的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书五张、1999年1月洪河村向李恒贵颁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农村粮食直补存折,肇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肇农促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卖房执照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南国彬在与李恒贵房屋买卖条约中将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土地5亩单独作价1,500.00元流转给李恒贵,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且已履行,此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李恒贵与洪河村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了承包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恒贵诉请依法确认流转合同有效,其享有争议的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判决的结果并无不当。南国彬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合理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南国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南国彬在与李恒贵房屋买卖条约中将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土地5亩单独作价1,500.00元流转给李恒贵,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且已履行,此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李恒贵与洪河村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了承包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恒贵诉请依法确认流转合同有效,其享有争议的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判决的结果并无不当。南国彬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合理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南国彬负担。

审判长:赵子君
审判员:王宏艳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张霖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