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中燃宏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革。被告: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亮。
南华与王某某、保定中燃宏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南华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南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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