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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与王某某、保定中燃宏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中燃宏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革。被告: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亮。

南华与王某某、保定中燃宏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燃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南华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南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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