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晓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澄澈,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黄远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本院作出(2018)沪0106民初383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黄远成银行存款29,786,505.23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执行。现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黄远成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不足部分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黄远成银行存款29,786,505.23元的冻结和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查封。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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