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晓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人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9,73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名下银行存款159,73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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