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晓江,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恩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054.20元,合计3,079.20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郑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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