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远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1号楼221室。
法定代表人:刘松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袁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远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远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远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远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远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赵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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