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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京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振伟,总经理。
  原告南京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9元,减半收取1229.50元,由原告南京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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