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泰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峻,江苏峻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锐,江苏峻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沫(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泰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唯沫(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泰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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