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克非,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