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定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勤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兆林,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445629.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3月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445629.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晓凤
书记员: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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