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兴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城垸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启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兴富,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淳县。

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兴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9元,减半收取7914.5元,由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