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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川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京川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南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洪宁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洁,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沁雅凯旋城30幢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1429R。
法定代表人:李明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自清,蚌埠市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年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钱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张梦溪,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川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光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川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川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川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川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伟
审判员 惠林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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