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1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朱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李香,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智堡小区公建A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周玉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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