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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朱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李香,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智堡小区公建*栋***室。
法定代表人:周玉冬,总经理。

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坤发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泰州润泰公司)船舶燃油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京坤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李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州润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坤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坤发公司燃油款56622.4元;2、由被告泰州润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油品买卖合同,同年4月27日,原告南京坤发公司向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润泰9999”轮供应8吨柴油,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南京坤发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南京坤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船舶燃料供应合同;2、送货单;3、柴油价格表;4、民事裁定书、企业公司信息。
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南京坤发公司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2日,原告南京坤发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泰州润泰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船舶燃料供应合同一份,约定:甲方需船舶燃料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只对甲方授权的船舶供应燃料,由乙方出具送料单,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即表示签收生效;燃料价格以实时市场价为参考,根据调整时市场价格确定;现金结算的,每吨下浮50元,按月银行转账结算的,按实时议定价格执行等内容。同年4月27日,原告南京坤发公司给被告泰州润泰公司的“润泰9999”轮供应8吨柴油,船上人员唐存旗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其后,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未支付船舶燃料款。
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江苏市场O号柴油实时交易单价5.91元升,计7077.80元吨。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燃料供应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船舶燃料供应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南京坤发公司作为供油方已履行了供油义务,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未支付相应的燃油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南京坤发公司诉请被告泰州润泰公司支付燃油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坤发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燃油款566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泰州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泽民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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