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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倍立某欧陆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南京倍立某欧陆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马国翔
王某某
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付学力
田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倍立某欧陆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熊吉如,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翔,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学力,住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波,住绥化市。
上诉人南京倍立某欧陆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倍立某欧陆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国翔、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付学力、田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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