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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街道上坊集镇新润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杨宏,男,1969年9月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421室。
法定代表人王贤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宏、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68713元及违约金5000元,承担诉讼费207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再审裁定,2014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高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3)高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高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3)高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故对本院(2014)高执字第146号一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高执字第146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高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3)高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故对本院(2014)高执字第146号一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高执字第146号一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卜志良
审判员:孙剑华
审判员:江欣荣

书记员: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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