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乐县超越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1744745XC。
法定代表人:崔月英,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城仓颉西路北侧2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景,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申请人南乐县超越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志
书记员: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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