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单锋诉单开明、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单锋
张培军
单开明
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孙胜利

原告单锋,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被告单开明,住涿州市。
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胜利。
被告孙胜利,住北京市。
原告单锋诉被告单开明、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锋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被告单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胜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单开明向原告单锋借款6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订立的《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峰借款6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7200元,由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开明向原告单锋借款6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订立的《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峰借款6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7200元,由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良乡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静

书记员:刘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