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荣某,男,蒙古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叶,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春生,男,蒙古族,无职业。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涉案林地过火原因及时间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此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91元,退还上诉人单荣某。
审 判 长 边 坤 审 判 员 刘振影 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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