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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李琳,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单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军海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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