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
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原告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井陉县微矿路。
法定代表人宗成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李红华,该公司法律法律顾问。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某某不是井陉县霍家庄石灰厂业主,其与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某某不是井陉县霍家庄石灰厂业主,其与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单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时永辉
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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