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
王淑红(玉田县亮甲店天成法律服务所)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淑红,玉田县亮甲店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
代表人:马锦玲,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郭建华
审判员:张翠明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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