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单海阳。
委托代理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远景航运公司(ADMIRARVISTASHIPPINGS.A.)。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245号10楼。
请求人单海阳因与被请求人远景航运公司间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请求人远景航运公司所属“远景”(“ADMIRARVISTA”)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予以提取或复制。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单海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单海阳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远景”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予以提取或复制。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冯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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