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郑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单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宗秀
书记员:张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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