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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与何某、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单某
李清山
何某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单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清山,男。
被告何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单某诉被告何某、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李清山、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郄佳柱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单某、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且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建国投保时指定受益人,从何建国保险理赔档案中亦不能查明受益人情况,故何建国保险金应作为其本人遗产处理。何建国的继承人为原告单某及被告何某。另被告杨某与何建国共同生活十六年,相互尽扶养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杨某从何建国10万元保险金中适当分得2万元为宜,剩余8万元由原告单某与被告何某均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某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被告何某负担人民币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且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建国投保时指定受益人,从何建国保险理赔档案中亦不能查明受益人情况,故何建国保险金应作为其本人遗产处理。何建国的继承人为原告单某及被告何某。另被告杨某与何建国共同生活十六年,相互尽扶养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杨某从何建国10万元保险金中适当分得2万元为宜,剩余8万元由原告单某与被告何某均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某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被告何某负担人民币800元。

审判长:韩小国
审判员:张立文
审判员:韩艳艳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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