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
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庞某
申请人单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庞某。
我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庞某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现申请人单某某起诉后又撤诉,该案已审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单某某已经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建立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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