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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单某某
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庞兰

申请人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国市。
被申请人庞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
申请人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庞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庞兰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审判长:王建立

书记员: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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