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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斤奎与江新桥、吴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单斤奎,男。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新桥,男。
被告:吴如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斤奎诉被告江新桥、吴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斤奎于2016年5月4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如意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斤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斤奎撤回对被告吴如意的起诉。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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