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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单斤奎,男。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新桥,男。被告:吴如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斤奎诉被告江新桥、吴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斤奎于2016年5月4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如意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斤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斤奎撤回对被告吴如意的起诉。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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