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斤奎
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江新桥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单斤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新桥,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申请再审人单斤奎因与被申请人江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单斤奎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单斤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斤奎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单斤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斤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新华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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