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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设与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单建设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玉杰(安新县安新镇城关法律服务所)

(2016)冀0632民初444号之一
原告:单建设,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安新县安新镇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建设与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为59元,由原告单建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为59元,由原告单建设负担。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杨硕
审判员:王建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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