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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单某某
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
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原告单某某。
被告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返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2年10月18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唐某贝某某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返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2年10月18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立超
审判员:刘勇
审判员:苗强

书记员: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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