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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住所地桦川县。
负责人:王远飞,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慧,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男,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单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

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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