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从
梅登梁(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
胡康宁(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
胡某
梅祥(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从。
委托代理人梅登梁、胡康宁,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原审被告武宁县龙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罗坪镇漾都村1号。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
代表人陈顺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祥,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单某从为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武宁县龙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单某从以已与胡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某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单某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单某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单某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单某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单某从负担。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涂建锋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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