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兴帮
单兴义
齐齐哈尔市永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高德田(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海威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铭远永青大世界
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
秦志刚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兴帮,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单兴义,男,1952年8月15日生人,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永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大世界二楼89号间。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德田,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海威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铭远永青大世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大世界三楼。
负责人沙殿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三楼。
负责人谢政超,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志刚,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员工。
上诉人单兴帮、齐齐哈尔市永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粤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海威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铭远永青大世界(以下简称永青大世界)、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以下简称鹿儿岭服装超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单兴帮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兴义,永粤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梅、委托代理人高德田,永青大世界的负责人沙殿君,鹿儿岭服装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秦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单兴帮23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永粤经贸公司3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单兴帮23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永粤经贸公司3300.00元。
审判长:杨春雷
审判员:于丹
审判员:左秀宏
书记员:赫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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