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卓某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童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顾国华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