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17号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5时28分,被告人卓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河县国防路城北加油站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卓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卓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卓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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