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
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卓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与鉴定、出庭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领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综合楼第一、二、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良。
委托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与一审、二审,代为提起、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代为签署包括诉状、反诉状、保全申请书、调解书、上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和解协议等在内的所有诉讼文书,有权签收包括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在内的所有法院诉讼文书。
原告卓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海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忠海、人民陪审员朱明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和2014年12月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某委托代理人胡琼剑和被告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逢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卓某某向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予以承保,双方建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财产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原告卓某某所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是按301860元确定的,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亦是按照该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2598.81元,同时原告还投保了车损不计免赔,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389.88元。故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被告应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修理费用不得超过301860元。本案中,原告卓某某的闽A×××××号事故车辆损失评估为283100元,该车修理费用为281000元,没有超过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故被告应予以赔偿。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是按301860元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险费,又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计算标准,明显对投保人卓某某不公平,故对被告方的答辩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卓某某所有的闽AJG957号沃尔沃轿车车辆维修费用281000元;鉴定费用3000元;
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卓某某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卓某某向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予以承保,双方建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财产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原告卓某某所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是按301860元确定的,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亦是按照该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2598.81元,同时原告还投保了车损不计免赔,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389.88元。故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被告应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修理费用不得超过301860元。本案中,原告卓某某的闽A×××××号事故车辆损失评估为283100元,该车修理费用为281000元,没有超过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故被告应予以赔偿。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是按301860元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险费,又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计算标准,明显对投保人卓某某不公平,故对被告方的答辩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卓某某所有的闽AJG957号沃尔沃轿车车辆维修费用281000元;鉴定费用3000元;
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卓某某负担650元。
审判长:吴海波
审判员:刘忠海
审判员:朱明武
书记员:谈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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