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卓某某、朱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琦,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卓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吴海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