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琦,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卓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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