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玲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蠡(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游昱喆。
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蠡(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