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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
徐荣勇(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原告: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男,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偿清债务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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