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荣
王某某
张春英
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原告:华金荣,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春英,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金荣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金荣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金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华金荣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金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华金荣承担。
审判长:吕旭礼
审判员:王吉洪
书记员: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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