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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60号华采艺邻小区A栋1单元2406号。
法定代表人郑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昌波,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兵,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林,被上诉人华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昌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质证,华某公司认为证据1、2、3、4、5、7均来源于对网站上传资料的下载打印,非经过合法程序取证,对其真实性均持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核认为,正林公司举示的证据1、2、3、5、6与本案待证事实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经本院在互联网上查验核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的内容与邮件原文相符,且与银行汇款凭证相互佐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Getty公司系美国知名专业图片提供商,www.gettyimages.com系该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AA030502的被控侵权图片上有“GettyImagesOR”的水印,并注明摄影师为RyanMcVay。经查验,互联网上有多家公司公开销售被控侵权图片,如输入www.thinkstockphotos.com网址,搜索编号为AA030502图片,出现被控侵权图片,图片上印有“thinkstock”水印;输入www.superstock.com网址,搜索编号为1598R-73977图片,出现被控侵权图片,图片上印有“superstock.com”水印;输入www.punchstock.com网址,搜索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出现被控侵权图片,图片上印有“punchstock”水印。上述图片均注明摄影师为RyanMcVay。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涉案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适用2001年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各自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是否已合法取得被控侵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能否对正林公司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中,华某公司主张Getty公司系被控侵权摄影作品的作者,而其系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而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故Getty公司是否享有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直接关系到其对华某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对华某公司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原始版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但是,当摄影作品上有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署名时,摄影者并非当然的著作权人。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该作品的作者。被控侵权摄影作品的摄影师虽然是RyanMcVay,但是在被控侵权图片上署名的并非其本人,而是“Getty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故不能仅以Getty公司非实际摄影者而据此认定其不享有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华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仅是Getty公司公布在其官网上的被控侵权图片,但如前述本院查验,互联网上已有多家公司公开销售与被控侵权图片内容、摄影师完全相同的图片,而图片上并非标注“GettyImages”水印,系分别印有上述各家公司自己的水印(署名)。华某公司虽作出了系Getty公司授权上述公司使用的解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此项主张。华某公司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作品的底片或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亦不能提供其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用以证明其著作权取得的方式。从现有证据看,在有多家公司以相同方式在涉案图片署名的情形下,被控侵权图片的著作权属并不明晰。虽然,Getty公司的副总裁JohnJ.LaphamШ以Getty公司名义出具“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包括被控侵权图片在内的附件A中所列出的所有图像”的授权书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但是,该授权书在性质上属于Getty公司的自我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Getty公司就相关图像享有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前所述,华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被控侵权图片的著作权人,华某公司对被控侵权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而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华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事实主张以及依据该事实主张要求正林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正林公司侵权行为成立缺少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正林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淑敏
代理审判员 马文婧
代理审判员 李锐

书记员: 付兴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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