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路。负责人:郑勇斗,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刚,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XX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96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与被告牡丹XX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8年2月5日,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74元,减半收取计9137元,由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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