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住所地富拉尔基沿江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芳,该厂厂长。
委托人毛岩,该厂职员。
委托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长,男,汉族,住富拉尔基区铁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诉被告王春长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大伟
书记员:朱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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